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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布前,建设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招标条件的,方可发布招标文件。
  招标条件:
  (一)项目立项已获批准;
  (二)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文件明确,且同批准的方案一致;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招标的建设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申请书;
  (二)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三)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
  (四)招标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投标。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包括投标人发展简况、业绩及拟派出的技术人员职称、简历、业绩等内容。
  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初步设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应成立招标委员会,其总人数应是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建设单位的代表有关专家组成,其中50%以上成员必须是《深圳市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中的专家。《深圳市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招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人资格,提出评标、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内容或进行澄清的,须经招标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时须报主管部门审核。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0天。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当众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应在举行开标会议的当天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由招标委员会主持。评标会议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委员会根据公布的评标办法,评出中标人1名和中标候选人2名(确定名次)。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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