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
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30日 深信办发[2002]4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在机构改革前称“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
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以及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7月24日 深信委办通[2000]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府[1999]122号)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投资总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立项、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验收。
本实施意见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
第三条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是我市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信息工程立项
第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区、部门专项规划,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要求向计划部门申请立项。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材料,项目建议书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