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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数据库和网络服务资质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资质证》是经营机构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的合法执业证明。取得《资质证》的经营机构,在有关项目投标、申请产业优惠政策待遇时,有优先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未取得《资质证》的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如违反将责令改正,停止其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五条 申请《资质证》的服务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业务符合政府信息产业政策及有关法规;
  (二)经工商注册登记或市编办赋其相关职能;
  (三)从业人员中有五名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或相应学历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及相关条件;
  (五)制定了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服务章程;
  (六)网络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并有一名经主管机关考核通过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员。
  第六条 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者,颁发《资质证》。
  第七条 《资质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服务机构地址变迁、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八条 服务机构应将《资质证》放置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九条 主管部门每年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以下简称年审)。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服务机构应持其《资质证》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条 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深圳市数据库和网络服务机构年审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特区设备登记表;
  (三)人员登记表;
  (四)营业执照副本及机构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上年度颁发的《资质证》(尚未领取的除外),领取新证时交回。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可暂停或取消其《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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