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
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30日 深信办发[2002]4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在机构改革前称“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
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以及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数据库和
网络服务资质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 深信委通[1999]24号)
各数据库和网络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资质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深圳市信息网络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作废,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数据库和网络服务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信息行业的管理,规范数据库服务和网络服务机构的行为,维护信息市场秩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市政府83号令《
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信息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圳市从事数据库、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的联合通知(深统信通[1997]16号)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检查、监督。
第三条 凡是在我市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的经营权,并取得《深圳市数据库和网络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