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
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30日 深信办发[2002]4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在机构改革前称“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
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以及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
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7年2月28日 深统信通[1997]1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
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
根据《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项目列入我市需要控制发展的行业和项目。现就设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和从事数据库服务及网络服务经营业务的审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数据库服务和网络服务机构
数据库服务和网络服务机构,包括:由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对外服务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中心)和由其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出资设立的从事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
二、数据库服务和网络服务范围的界定
(一)数据库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数据库从事的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