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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开发阶段:
  (一)审核工程预算;
  (二)检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三)检查使用的软件、硬件设备及其他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
  (四)对工程设计变更提出审核意见;
  (五)督促开发单位履行合同,协助调解双方争议;
  (六)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当质量不合格时可以要求返工。
  试运行阶段:
  (一)检查系统调试和试运行情况;
  (二)对于试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负责解决。
  (三)督促整理工程有关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四)按合同要求督促完成培训工作、建立运行规章制度。
  工程验收及维护阶段:
  (一)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的初验工作;
  (二)协助完成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负责对规定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状况的检查、鉴定以及督促责任单位维护。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定监理合同,并在签定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主管部门存档。监理单位不得与其所监理信息工程的开发单位存在经营关系或隶属关系,不得是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在信息工程监理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执行监理合同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监理单位的权限、监理内容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开发单位。
  开发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对其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原始开发记录、检测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登记证书后,因各种原因丧失设立条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监理业务;逾期两个月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取消其登记。
  第三十六条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证书实行年审制。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监理活动。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登记证书。

第五章 信息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对我市信息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测。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质检部门申办质量监督手续,并填写《信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第三十八条 质检部门在收到《信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7个工作日内,确定该信息工程的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九条 质量监督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对信息工程进行跟踪监督,并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配合质量监督员的工作。
  第四十条 在完成阶段性建设或遇到重大事项时,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应及时通知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应做好现场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一条 信息工程竣工后,开发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完工报告并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填写《信息工程初验报告书》,开发单位填写《信息工程质量自评意见书》并报送质检部门进行技术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信息工程验收(此章废止)注



  (注:原文为:
  第四十二条 信息工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初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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