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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草签信息工程建设合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招标文件审核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编号,并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备案。
  经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同中标人正式签定合同。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可在单价不变的原则下,适当增减招标文件的内容,但增减幅度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正式合同签定后1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复印件报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拒绝签定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招标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第一名候选中标人升为中标人;第一候选中标人拒绝签定合同的,由第二名候选中标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和两名候选中标人全都拒绝签定合同的,重新举行招标。
  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支付双倍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部分非主体的专项工作(如布线、机房等)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建设单位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信息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逐步发展信息工程专业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委托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或阶段性监理。
  监理单位可受建设单位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完成需求分析报告、初步设计、预算分析等工作。监理单位不得参加其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凡拟承接政府投资信息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正式申请登记。
  未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 申请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深圳进行工商登记;
  (二)单位从事信息工程开发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并具有大型信息工程(500万元以上)的开发经验;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必须具有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或相当技术职称,单位法人代表应具有深圳市户籍户口;
  (四)有5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信息技术职称的专职监理技术人员;
  (五)在深圳具有固定工作场地和必备的设施;
  (六)单位已制定信息工程监理章程;
  (七)注册资金或资产达到一百万人民币元以上。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担被监理项目的技术能力、经济能力和必要的监理手段。
  第三十一条 申请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注册资金证明或单位资产证明;
  (三)工商登记证明或单位法人证书及批准成立的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
  (四)主要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工作简历、身份证);
  (五)监理章程;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可承担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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