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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招标机构或监理单位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编写。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培训要求、验收要求、报价要求、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标准、履约保函、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布前,建设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招标条件的,方可发布招标文件。
  招标条件:
  (一)项目立项已获批准;
  (二)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文件明确,且同批准的方案一致;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招标的建设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申请书;
  (二)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三)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
  (四)招标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投标。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包括投标人发展简况、业绩及拟派出的技术人员职称、简历、业绩等内容。
  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初步设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应成立招标委员会,其总人数应是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建设单位的代表有关专家组成,其中50%以上成员必须是《深圳市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中的专家。《深圳市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招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人资格,提出评标、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内容或进行澄清的,须经招标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时须报主管部门审核。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0天。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当众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应在举行开标会议的当天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由招标委员会主持。评标会议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委员会根据公布的评标办法,评出中标人1名和中标候选人2名(确定名次)。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
  (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三)性能价格比最优。
  第二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机构应在评标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并依照本实施意见重新举行招标。有效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依照本实施意见重新举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机构应在评标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在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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