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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五条 申请《资质证》的服务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业务符合政府信息产业政策及有关法规;
  (二)经工商注册登记或市编办赋其相关职能;
  (三)从业人员中有五名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或相应学历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及相关条件;
  (五)制定了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服务章程;
  (六)网络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并有一名经主管机关考核通过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员。
  第六条 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者,颁发《资质证》。
  第七条 《资质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服务机构地址变迁、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八条 服务机构应将《资质证》放置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九条 主管部门每年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以下简称年审)。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服务机构应持其《资质证》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条 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深圳市数据库和网络服务机构年审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特区设备登记表;
  (三)人员登记表;
  (四)营业执照副本及机构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上年度颁发的《资质证》(尚未领取的除外),领取新证时交回。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可暂停或取消其《资质证》:
  (一)网站和网页上出现反动、色情等内容;
  (二)利用信息网络从事欺诈或行骗等非法活动;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规定;
  (四)机构通过审批时的主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继续执业资格;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参加年审。
  第十二条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计算机
          国际互联网网站管理的通知
      (2000年6月2号 深信委办通[2000]13号)

各网络服务单位: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邪教组织,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及普及性,为其进行组织行动服务,同时还在网上发布蛊惑人心的信息,制造混乱,企图干扰我国社会稳定的大好形势。为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加强网络安全及网上信息内容管理,特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上网信息内容审查和核准制度,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导亲力亲为,坚决杜绝反动、黄色、迷信等不健康信息上网,特别是要加强对“BBS”、“聊天室”及“论坛”等栏目内容的管理。
  二、搞好计算机网络监控工作。随着国际互联网网络业务的发展及应用人员的增加,计算机网络安全及信息保密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各单位要健全网络系统的监督和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人,切实防止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活动,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
  三、要求各单位近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制定应急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若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市公安局、市信息办等有关单位,并采取断然措施,防止不良信息漫延和扩散,克服麻痹思想,把好网络安全关。
  四、各单位要进行一次《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法规意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取消其网络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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