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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4.凭营业执照到市信息办备案并申请《深圳市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资质证书》。
  (二)申请增加数据库服务或网络服务经营范围的企业:
  1.向市信息办申请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权,经审查批准后,领取数据库服务或网络服务的批准文件;
  2.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注册登记;
  3.凭营业执照到市信息办备案并办理《深圳市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资格证书》。
  四、申办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应申报的资料:
  (一)申请设立企业:
  应向深圳市信息办信息资源与网络处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填报《深圳市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权申请表》一式两份;
  2.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3.由工商部门批准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复印件);
  4.有关信息资源的采集方式、传播途径、收费标准和服务方式的说明(报告);
  5.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的主要专业人员及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6.设备清单及全部人员清单;
  7.申报资料的计算机软盘。
  (二)申请增加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范围的企业:
  1.填报《深圳市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权申请表》;
  2.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附原件备查);
  4.有关信息资源的采集方式、传播途径、收费标准和服务方式的说明(报告);
  5.申报企业上年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的主要专业人员及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7.设备清单及全部人员清单;
  8.申报资料的计算机软盘。
  五、“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管理,适当控制的行业和项目,没有取得“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此业务。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数据库和
            网络服务资质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 深信委通[1999]24号)

各数据库和网络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资质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深圳市信息网络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作废,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数据库和网络服务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信息行业的管理,规范数据库服务和网络服务机构的行为,维护信息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市政府83号令《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信息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圳市从事数据库、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的联合通知(深统信通[1997]16号)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检查、监督。
  第三条 凡是在我市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的经营权,并取得《深圳市数据库和网络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
  第四条 《资质证》是经营机构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的合法执业证明。取得《资质证》的经营机构,在有关项目投标、申请产业优惠政策待遇时,有优先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未取得《资质证》的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如违反将责令改正,停止其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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