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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6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注)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注:深圳市计划局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更名为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2002年8月19日 深计[2002]40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5日 深计投资[2000]362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投资条例”)已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顺利贯彻实施投资条例,结合我局业务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畴
  根据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市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政府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和受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利用其行政职能所取得的各项财政性收入和市级各专项建设基金,主要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利润、营运牌照款、住房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上述市政府资金的,均按投资条例进行管理。
  二、立项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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