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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6日)废止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注)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注:深圳市计划局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更名为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2002年8月19日 深计[2002]40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0年3月8日 深计综合[2000]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分别制定了《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并批转了该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的“十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我市“十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深府[1999]136号文《关于编制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工作方案》的精神,各职能部门和各区镇必须成立规划领导班子和编制机构,明确责任人,按文件要求的整体进度(即前期研究、纲要形成和评估论证三阶段),按质按量地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规划必须以“十五”(即2001—2005年)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同时兼顾2015年远景目标规划。各单位在编制规划前必须进行深入的前期研究,完成所承担的重点调研课题的研究,在与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形成专项规划的基本思路。
  三、市政府已成立了编制“十五”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十五”计划的编制工作必须在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各专项规划在上报市政府审批前须报规划办审定,以使专项规划能够纳入我市总体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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