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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6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注)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注:深圳市计划局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更名为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2002年8月19日 深计[2002]40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
             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7月21日 深计财贸[1999]361号)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以粤计工[1998]323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经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制定了《深圳市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公司,请认真配合执行。

             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1.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发生紧急需要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称药品)是国家重要的储备物资。为了加强药品储备的管理,确保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药品供应的及时、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和《广东省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粤计工[1998] 3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2.做好药品储备工作,是政府的职能之一,也是承储企业的重要职责。药品储备计划纳入我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我市药品储备遵循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确保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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