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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2002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6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注)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注:深圳市计划局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更名为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2002年8月19日 深计[2002]40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
         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21日 深计产业[1998]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精神,现制定我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
  一、进口设备免税范围
  (一)符合国家计委《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限下国内投资项目,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二)属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国内投资项目,且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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