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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2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6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注)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注:深圳市计划局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更名为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2002年8月19日 深计[2002]40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和
       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2月11日 深计投资[1998]26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计统局、华侨城、南深总、中央各部及各省市驻深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7]1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行要支持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信贷资金的落实;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建设协调,并积极主动与有关银行衔接,配合做好评估论证工作,落实信贷资金,以确保重点项目尽快建成发挥效益。
  二、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范畴。凡是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基建项目,除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必须先有银行意向书,市计划部门才予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银行贷款;凡是未有银行意向书的项目,市计划部门不予安排银行贷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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