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市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政府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和受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利用其行政职能所取得的各项财政性收入和市级各专项建设基金,主要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利润、营运牌照款、住房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上述市政府资金的,均按投资条例进行管理。
二、立项管理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条例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前期工作中的管理程序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工报告四个工作环节。按投资条例规定可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除外,其余政府投资项目均严格按上述环节顺序审批,每一环节不可逾越。项目一经提出,即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批;待项目建议书批复即项目立项后方才可以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待批准后方可以委托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方才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待项目预算经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审计并由我局核定后方可以组织施工招标;施工及监理单位经招标确定,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方可以申请开工;开工报告经批准后,工程方可正式动工建设。
各单位向我局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各工作环节的成果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申报初步设计总概算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三)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批文复印件;
(四)环保批文复印件;
(五)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申请开工报告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的审计文件和我局关于项目预算的核定文件;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
(五)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完成情况报告;
(六)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简介,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情况及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报告;
(七)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