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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我市“十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深府[1999]136号文《关于编制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工作方案》的精神,各职能部门和各区镇必须成立规划领导班子和编制机构,明确责任人,按文件要求的整体进度(即前期研究、纲要形成和评估论证三阶段),按质按量地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规划必须以“十五”(即2001—2005年)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同时兼顾2015年远景目标规划。各单位在编制规划前必须进行深入的前期研究,完成所承担的重点调研课题的研究,在与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形成专项规划的基本思路。
  三、市政府已成立了编制“十五”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十五”计划的编制工作必须在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各专项规划在上报市政府审批前须报规划办审定,以使专项规划能够纳入我市总体发展规划。
  四、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为了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拟在适当时候成立我市“十五”规划咨询审议会,规划审议会由产业界、学术界、中介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等各界代表或专家组成,受规划领导小组的委托,不定期地召开审议、咨询会议,对“十五”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对重点专项规划进行评估,对确需衔接的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具体实施意见待国家计委和广东省计委“十五”规划咨询审议会章程颁布后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附: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干意见》(全文略);
    2.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的若干意见》(全文略)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5日 深计投资[2000]362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投资条例”)已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顺利贯彻实施投资条例,结合我局业务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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