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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1.储备药品调出后,承储单位应及时补齐储备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将补全的品种、数量和价格报送有关单位。
  22.市经济贸易局和承储单位须设立24小时传真或值班电话。
  五、资金、费用管理
  23.药品储备资金的来源,由承储单位根据市综合下达的省、市二级药品储备计划,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协调支持。
  24.药品储备费用补贴范围何计算标准是:
  (1)银行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2)仓储费用坚持节约原则,按承储单位提供的上一年度发生数并依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25.费用补贴由承储单位按前款规定标准提出年度储备费用补贴报告,由市经济贸易局汇总,由市财政局审定,列入市财政预算。承储单位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药品储备财务统计报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度预拨,年终结算。
  药品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浪费,保证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26.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储备药品的损失,由卫生、医药部门审核,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其损失的费用报市财政局核拨。
  27.承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少数特殊药品因过期失效需报废,由市卫生局、经济贸易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核准,给予拨补。
  六、监督、检查
  28.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卫生局和经济贸易局负责对承储单位的计划执行、储存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9.市审计局每年对药品储备费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30.对违反本办法,影响药品储备任务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31.承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储备药品的管理实施细则。
  32.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33.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
     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0年3月8日 深计综合[2000]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分别制定了《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并批转了该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的“十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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