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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现将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7]1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行要支持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信贷资金的落实;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建设协调,并积极主动与有关银行衔接,配合做好评估论证工作,落实信贷资金,以确保重点项目尽快建成发挥效益。
  二、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范畴。凡是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基建项目,除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必须先有银行意向书,市计划部门才予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银行贷款;凡是未有银行意向书的项目,市计划部门不予安排银行贷款计划。
  附: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7]1924号,全文略)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
         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21日 深计产业[1998]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精神,现制定我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
  一、进口设备免税范围
  (一)符合国家计委《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限下国内投资项目,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二)属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国内投资项目,且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三)申办免税的进口设备必须是项目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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