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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6日)废止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注)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注:深圳市计划局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更名为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2002年8月19日 深计[2002]40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件: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
  2.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8]26号)
  3.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深计产业[1998]98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计[1999]361号)
  5.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深计综合[2000]96号)
  6.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投资[2000]362号)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2日 深计投资[1997]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计统局、华侨城、南深总、中央各部及各省市驻深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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