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6日)废止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注)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注:深圳市计划局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更名为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2002年8月19日 深计[2002]40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件: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转发
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
2.转发
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8]26号)
3.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深计产业[1998]98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计[1999]361号)
5.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深计综合[2000]96号)
6.关于贯彻实施《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投资[2000]362号)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2日 深计投资[1997]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计统局、华侨城、南深总、中央各部及各省市驻深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