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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我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1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
 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7日 深水务[2002]28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我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6月27日 深水供[2001]169号)

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针对我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中使用一些新型消毒剂的现状以及静止水体中余氯易挥发的特性,采用国家城市供水管网末梢水余氯水质标准评定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因此,根据有关法规,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测项目,余氯不再作为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是否合格的评价指标,仅作为必检的参考指标在市水质检测中心检测报告附表备注栏中注明。
  二、为了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在办理正式通水前,其清洗消毒后的水质应由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水质全分析检测,取得水质检验合格证明后,供水企业方可办理通水手续,二次供水设施才能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三、根据水质化验结果,由于供水企业市政管网水质不合格而导致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不合格的,供水企业接到市水务局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整改;对于由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因小区供水管网管理不善而导致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接到市水务局通知后,应积极采取有关措施保证水质;对于由于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应组织重新进行清洗消毒.有关二次供水设施水质重新检测费用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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