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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1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
 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7日 深水务[2002]28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24日 深水供[2001]95号)

宝安、龙岗区水务局,各供水企业:
  针对我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预防二次污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供水辖区内所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档案,并根据实际及时予以更新完善。
  二、各供水企业应明确企业内部二次供水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尽快成立专业清洁机构,并取得由我局核发的《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尚未获得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企业,由其抄表到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清洁机构进行。
  三、各供水企业已抄表到户的二次供水设施应保证一年两次的清洗消毒,并取得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合格证明。
  四、根据《规定》第二十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经清洗消毒并取得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办理通水手续”要求,各供水企业应将此条款内容作为保障用户供水水质的必要措施纳入供水申请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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