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1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
 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7日 深水务[2002]28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
           采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1年3月26日 深水供[2001]71号)

市水质检测中心、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样采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与我局供水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规范(试行)

  一、卫生检测用水样的采集步骤
  (一)先用酒精灯或燃烧的酒精棉球将水龙头灼烧消毒后,再将水龙头完全打开,放水5—10分钟以确保放去管道内的贮水;
  (二)按要求打开已消毒取样瓶的瓶口卫生包装套及瓶塞接水样;
  (三)水样满瓶时应倾去部分水样,所采水量为瓶容量的80%左右;
  (四)消毒瓶装入合适水量后应及时加盖或塞,用消毒物封口,瓶上贴上标签或用笔作记号,记录采样时间、编号等。
  二、采样人员注意事项
  (一)采样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采样工作证,工作时严禁吸烟,文明采样;
  (二)采样人员手和手套不应与采样瓶内壁和瓶塞下部接触,必须保持手的清洁;
  (三)在操作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采样瓶的保护措施,避免玻璃瓶体碰撞破碎和泄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