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1日)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
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7日 深水务[2002]28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 深水保字[1999]5号)
各区水务局(农林水务局、办),各镇水务所,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向政府部门提供动态监测数据,现将修订过的《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把此项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
一、全市设三级网络进行分级管理,即市监测总站、区监测分站和镇监测基础站。各级网站布设在相应的水务主管部门内。
二、市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区监测分站和市属网员单位,特区内的罗湖区、盐田区、福田区和南山区不设基础站,宝安、龙岗区所辖各镇(街道办)设监测基础站。
三、监测网络站的网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履行网络站的义务,并逐步实行网员的水土保持监察员制度。
四、监测网络的职责
(一)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的职责:
1.负责全市监测网络的规划管理和实施运作的业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