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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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验项目 │ 单位 │ 限制指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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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色 │度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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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浑浊度 │NTU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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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臭和味 │(级) │无异味(2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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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肉眼可见物 │ │不得含有 │无红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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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PH │ │6.5~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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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余氯 │mg/L │≥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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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细菌总数 │个/mL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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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总大肠菌群 │个/L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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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氨氮″ │mg/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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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亚硝酸盐氮″ │mg/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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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高锰酸钾指数″ │mg/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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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8项为必检项目;9—11项为建议项目,由市水质检测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二次供水进、出水样水质检测费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