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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8日)废止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
 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7日 深水务[2002]28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
             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深水供字[1998]30号)

宝安、龙岗区水务局、各供水企业、各二次供水专业清洁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水质检验的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经研究,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已经制定(见附表),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按照《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必须经市水质检测中心取样、检测,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未经市水质检测中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另行清洗,直至符合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证明采用全市统一格式,具体样式另行发布。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工作应按照《规定》,由市水质检测中心进行取样、检测,出具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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