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1日)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
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7日 深水务[2002]28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
清洁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水务局 1998年3月20日 深水供字[1998]10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保证清洗消毒质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及《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清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一定的资产;
(二)人员配置应符合附表1的要求;
(三)设备及劳动用品应符合附表2的要求;
(四)应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清洗消毒人员,均持有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及劳动部门核发的《用工手册》;
(五)清洗消毒人员经过市水务局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二氧化氯或其它消毒用品专门存放、专人保管,消毒用品有来源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符合卫生标准。
二、专业清洁机构应向市水务局提出成立申请,经市水务局核定批准,核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并领取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之后,专业清洁机构方可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业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