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单项工程造价增减10%以上的,工程单位(业主)应事先报计划财务处及有关处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超出部分将不予列入结算。如属抢险工程,允许先实施后申报。
11.工程款的拨付与结算。需要预付款的工程,按工程造价,其预付款的控制范围:土建类20%以内,设备类35%以内,安装类40%以内。当工程进度款超过50%时陆续扣回,具体办法应在合同中说明。
工程款按每月工程进度拨付。施工单位须及时编报工程进度及工程进度价款结算单,以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工程进度款总额达到90%时,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进行结算。结算时一般留下1%做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即行结清。
12.工程单位(业主)在施工期,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由人事处注4(注4: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统一配置,计划财务处负责业务指导和财务管理。财务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先报批。
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月报于每月终了后5天内报出,季报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报于当年终了后1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资料须提前半个月报市水务局有关处室,并向市城建档案馆,局档案室及工程管理单位移交完毕后才能办理工程决算。
三、工程审计
14.工程审计主要包括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财务收支、工程量计算、取费标准,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审计可由局计划财务处组织内审或委托其他专业审计机构进行。
15.各工程单位(业主)须按审计要求,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所需资料,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16.审计结果须及时反馈,通过审计,帮助工程单位(业主)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财务制度,堵塞漏洞,确保投资效益。
四、前期工作及其费用管理
17.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及以前的各项工作,其费用计划,按年度投资计划编列。
18.规划期内拟建的工程项目,须按计划安排前期工作,其所需费用在项目未经市计划部门批准之前,由局统一预先调整安排,待批准立项后,即在项目计划投资中编列。
19.前期工作项目确定后,由有关业务处室按职责范围商计划财务处与乙方拟订经济合同,并经主管局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