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计划局下达的工程项目计划,由计划财务处通知有关工程单位(业主),并由工程单位(业主)按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组织实施。
二、项目管理
4.经批准的水利项目,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已经确定实施的工程项目,在投资计划未批准前,如需做施工准备,由工程单位(业主)提出,交计划财务处送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经局长审定后,方可安排。
5.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应包括编制和审核施工图纸、施工预算、施工方案、工程的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施工管理,施工进度拨款,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及工程审计等若干环节。
6.凡列入基建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基建工程的有关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纸和工程投资预算书。
工程预算的编制,应执行现行的施工预算定额,不能套用定额的,工程单位(业主)应会同计划财务处、施工单位确定取费标准。工程预算经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交计划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不能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
7.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按《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执行。
8.施工单位确定后,应在开工前由业主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必须符合《
经济合同法》注3。(注3:该办法中《
经济合同法》已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
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合同条款。确需变更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合同须附上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并作为工程施工承包或工程结算的依据。没有实行预算包干的工程项目,应在合同中增加结算条款,明确工程量增减的计算办法。
9.工程合同必须进行编号登记,以便计算机录入存查,未经编号登记的,不予办理拨款手续。
工程动工,各工程单位(业主)须在每月5日前向计划财务处以及有关处室报送施工进度,资金运用等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