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8日)废止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
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7日 深水务[2002]28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5月15日 深水务字[1996]27号)
为加强我市水利基本建设计划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本市政府计划投资的工程项目。
一、计划管理
1.所有水利基建工程均须严格按有关基建程序办理。
凡要求列入市水利基建年度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计划;新建、续建、扩建、配套等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和工程的维修养护、岁修、更新改造及其他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分别编列。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编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将根据工程的规划要求、建设年限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各工程单位提出的工程项目计划,须将工程的设计文件、概预算书,按不同的投资来源、工程类别、工程性质,同时报市水务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查,然后由计划财务处注1(注1: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统一汇总审核,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计划方案提出后,经局长办公会或局长办公扩大会审议、修订,局长审定后报市计划局注2。(注2: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