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
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深水供字[1998]30号)
宝安、龙岗区水务局、各供水企业、各二次供水专业清洁机构: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十八条第二款“水质检验的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经研究,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已经制定(见附表),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按照
《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必须经市水质检测中心取样、检测,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未经市水质检测中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另行清洗,直至符合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证明采用全市统一格式,具体样式另行发布。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工作应按照
《规定》,由市水质检测中心进行取样、检测,出具检验证明。
附表:
┌───┬────────┬─────┬───────┬─────┐
│ 序号 │ 检验项目 │ 单位 │ 限制指标 │ 备注 │
├───┼────────┼─────┼───────┼─────┤
│ 1 │色 │度 │≤15 │ │
├───┼────────┼─────┼───────┼─────┤
│ 2 │浑浊度 │NTU │≤3 │ │
├───┼────────┼─────┼───────┼─────┤
│ 3 │臭和味 │(级) │无异味(2级) │ │
├───┼────────┼─────┼───────┼─────┤
│ 4 │肉眼可见物 │ │不得含有 │无红虫等 │
├───┼────────┼─────┼───────┼─────┤
│ 5 │PH │ │6.5~8.5 │ │
├───┼────────┼─────┼───────┼─────┤
│ 6 │余氯 │mg/L │≥0.05 │ │
├───┼────────┼─────┼───────┼─────┤
│ 7 │细菌总数 │个/mL │≤100 │ │
├───┼────────┼─────┼───────┼─────┤
│ 8 │总大肠菌群 │个/L │≤3 │ │
├───┼────────┼─────┼───────┼─────┤
│ 9 │氨氮″ │mg/L │ │ │
├───┼────────┼─────┼───────┼─────┤
│ 10 │亚硝酸盐氮″ │mg/L │ │ │
├───┼────────┼─────┼───────┼─────┤
│ 11 │高锰酸钾指数″ │mg/l │ │ │
└───┴────────┴─────┴───────┴─────┘
注:(1)1—8项为必检项目;9—11项为建议项目,由市水质检测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二次供水进、出水样水质检测费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 深水保字[1999]5号)
各区水务局(农林水务局、办),各镇水务所,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向政府部门提供动态监测数据,现将修订过的《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把此项基础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