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水利基建工程均须严格按有关基建程序办理。
凡要求列入市水利基建年度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计划;新建、续建、扩建、配套等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和工程的维修养护、岁修、更新改造及其他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分别编列。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编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将根据工程的规划要求、建设年限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各工程单位提出的工程项目计划,须将工程的设计文件、概预算书,按不同的投资来源、工程类别、工程性质,同时报市水务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查,然后由计划财务处注1(注1: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统一汇总审核,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计划方案提出后,经局长办公会或局长办公扩大会审议、修订,局长审定后报市计划局注2。(注2: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
根据市计划局下达的工程项目计划,由计划财务处通知有关工程单位(业主),并由工程单位(业主)按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组织实施。
二、项目管理
4.经批准的水利项目,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已经确定实施的工程项目,在投资计划未批准前,如需做施工准备,由工程单位(业主)提出,交计划财务处送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经局长审定后,方可安排。
5.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应包括编制和审核施工图纸、施工预算、施工方案、工程的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施工管理,施工进度拨款,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及工程审计等若干环节。
6.凡列入基建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基建工程的有关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纸和工程投资预算书。
工程预算的编制,应执行现行的施工预算定额,不能套用定额的,工程单位(业主)应会同计划财务处、施工单位确定取费标准。工程预算经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交计划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不能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
7.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按《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执行。
8.施工单位确定后,应在开工前由业主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必须符合《
经济合同法》注3。(注3:该办法中《
经济合同法》已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
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合同条款。确需变更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合同须附上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并作为工程施工承包或工程结算的依据。没有实行预算包干的工程项目,应在合同中增加结算条款,明确工程量增减的计算办法。
9.工程合同必须进行编号登记,以便计算机录入存查,未经编号登记的,不予办理拨款手续。
工程动工,各工程单位(业主)须在每月5日前向计划财务处以及有关处室报送施工进度,资金运用等报表。
10.单项工程造价增减10%以上的,工程单位(业主)应事先报计划财务处及有关处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超出部分将不予列入结算。如属抢险工程,允许先实施后申报。
11.工程款的拨付与结算。需要预付款的工程,按工程造价,其预付款的控制范围:土建类20%以内,设备类35%以内,安装类40%以内。当工程进度款超过50%时陆续扣回,具体办法应在合同中说明。
工程款按每月工程进度拨付。施工单位须及时编报工程进度及工程进度价款结算单,以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工程进度款总额达到90%时,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进行结算。结算时一般留下1%做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即行结清。
12.工程单位(业主)在施工期,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由人事处注4(注4: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统一配置,计划财务处负责业务指导和财务管理。财务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先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