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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失业人员
 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意见
 (甬政发[2002]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帮困就业工作,进一步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和支持失业人员自发组织起来就业,现就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照条件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一)本意见所指的非正规就业是指失业人员以个人或组织起来的方式参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以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个人自谋职业、合作就业方式进行生产自救,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以失业人员为主开展非正规就业,帮助其获得一定收入和基本社会保障的社会劳动组织。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基本条件是:
  1.符合规定的从业或经营服务范围;
  2.具有能够满足经营服务需要的资金;
  3.应由3人以上失业人员组成。
  (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服务经营范围是:社区居民服务业;市政市容的保洁、保绿服务;家政、配送和各类代办服务、
家电维修;家庭手工业和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等。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名称应根据从业特点来确定,凡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称“服务社”;从事加工业的称“工场”;从事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劳务的称“劳动服务队”等。
  (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程序: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筹备发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申办条件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并发给由市劳动保障局印制的《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二、为发展非正规就业提供政策支持
  (七)对发起(合伙)组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一次性发给。
  (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领取《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之日起,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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