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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宁波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24.合同中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内容;
  25.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26.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重点:
  27.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擅自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28.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29.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乱收费;
  30.处理问题和矛盾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
  四、责任单位和工作步骤
  (一)责任单位
  1.县(市)、区(不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包括海曙区段塘镇、江北区洪塘镇、庄桥镇、慈城镇)整顿和规范工作由市级房地产市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3.海曙区段塘镇整顿和规范工作由海曙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江北区洪塘镇、庄桥镇、慈城镇整顿和规范工作由江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8月15日前)
  1.召开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明确整顿范围、内容、要求,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
  2.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行业整顿和规范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作具体部署。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义、查处重点和措施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听取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意见,改进管理部门工作作风。
  4.设立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网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阶段:实施检查阶段(8月16日—9月20日)
  1.8月16日—8月底,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广告公司等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当地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
  2.9月1日—9月10日,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进行全面复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群众重点投诉的房地产项目以及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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