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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有关文件的补充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有关文件的补充通知
 (穗办[2002]2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适应改革开放、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认真做好清规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及我市清规工作总体安排的要求,市委对自1980年至2001年底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和《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市委办公会议纪要》进行了清理,并将清理的结果以《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有关文件的通知》(穗字[2002]4号)印发全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清规工作,防止漏查、漏件现象的发生,市委在原有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再一次对有关文件进行全面的核查、清理,现将重新清理的有关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穗字[2002]4号文原列入修改(删除)文件目录中的《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区街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穗字[1990]36号)改作停止执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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