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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穗府[2002]2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粤府[2001]8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稳定生产能力,自主种植经营;取消定购任务,放开购销价格;规范市场管理,搞活粮食流通;政府分级负责,确保粮食安全”的原则,在全市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现就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护基本农田面积,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行农民自主种植经营
  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市取消指令性粮食生产计划,切实保护好13万公顷(195万亩)基本农田面积,确保全市粮食生产能力不低于72.15万吨。要依法保护基本农田,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决不允许擅自将基本农田改挖鱼塘和改种生产周期长的经济作物,更不允许改作非农用地。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农业局制定落实保护基本农田的具体措施。
  二、取消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购销价格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市明确统一取消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将原国家粮食定购计划17.25万吨(贸易粮)改为指导性收购计划,作为全市粮食总量平衡的参考依据,由市政府逐级下达。农业发展银行要按市指导性粮食收购计划给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贷款资金支持。省规定,农业税(公粮)由实物税改按每50公斤稻谷45元折算为货币税分解到农户,由财税部门下达和征收。考虑到我市各区、县级市地区间的差异,农业税(公粮)征收形式改革后,各区、县级市在坚持省规定的原则下,具体征收办法由同级政府研究确定。
  (二)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市物价局每年公布粮食生产成本提供价格指导。在特殊情况下,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调控市场。如市场粮价过低,必要时由市政府增加收购和储备,制定收购最低保护价,或采取其他形式的扶持措施;如市场粮价过高,由市政府抛售储备粮,或制定销售最高限价,以保持粮价的稳定。有关政策措施,由市及区、县级市政府根据省的政策确定,由此而产生的补贴或亏损,由同级政府负担。粮食购销价格涉及粮食质量标准问题,从2002年1月1日起,粮食质量标准按1999年11月1日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后,军队粮油继续按国家和省原有关政策规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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