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清理“三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9.由市物价局牵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涉及个体、私营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大清查,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进行整治,重点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的年审、年检、行政检查等收费。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执法职能范围内的费用,原则上由行政经费负担,不准向企业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订各种执法、检测、检验、检查、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将行政职能范围内的公务转移给中介机构搞变相乱收费。
30.完善《缴费项目手册》制度,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明确除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外,个体、私营企业对“三乱”有权抵制和投诉。
31.杜绝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拉赞助、乱摊派行为。所有向个人、私营企业的社会募捐和征募赞助项目,都要经过市民政局会同市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市私营企业协会核准。
八、加快个体、私营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32.在市工商局设立个体、私营企业信用平台,与市政府信息中心平台及税务、金融、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并网,组成信用资源共享的全市个体、私营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信用档案,提供信用征信服务。加强信用法规建设,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守信经营。
33.对“重合同、守信用”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市、区(县级市)先进个体、私营企业以及纳税大户,在纳税、年审、年检中给予相应的快捷、优待服务。
九、强化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维权和服务职能
34.市、区(县级市)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向个体、私营企业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文件,沟通个体、私营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及时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根据个体、私营企业的需要,提供信息咨询、人才招聘、法律咨询、法律支援、政策宣传等服务;受理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诉,协助政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