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凡具备条件的外向型个体、私营企业,其自产货物的出口平等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对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进出口贸易所必需的融资、信用保险、用汇等多元化金融服务和出国、出境审批管理办法,为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2.创造条件积极帮助个体、私营企业招商引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各项招商引资活动,都要吸收个体、私营企业参加,促进个体、私营企业与国际知名企业开展投资合作、品牌合作、科技合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在境外、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投资设厂,建立研发中心,购并国外公司,在当地融资上市,发展跨国经营。
23.简化出入境管理手续,取消商务、学习考察等境外邀请函,方便个体、私营企业出境从事商务活动。对申办三个月赴港、澳商务签证的,取消纳税限制,实行按需审批。对个体、私营企业纳税大户,实行资格认定报备制度,根据当年纳税额办理一年或三年多次签证,方便个体、私营企业拓展外经贸业务。
五、拓宽个体、私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24.鼓励和支持金融部门进一步开发适合个体、私营企业的多元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与个体、私营企业建立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保证贷款,缓解个体、私营企业的融资困难。
25.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建立互助资金和联保制度,通过企业入股、社会筹集和政府支持建立互助资金,发展以市场机制运作的信用担保公司,为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26.积极发展个体、私营企业风险投资业务,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独资或以股份形式组建和经营风险投资公司,不断完善风险创业的金融支持体系。
六、支持解决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用地
27.各区、县级市要根据本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兴建不同类型的经济发展园区,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用地难的问题。鼓励个体、私营企业进入各级、各类经济发展园区兴办企业,涉及用地可到规划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手续。
28.在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用地上已经建成的比较集中、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园区,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村庄规划时,可将其优先确定为村经济发展用地,并补办相关用地手续,使这些园区的企业能够获得合法的土地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