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央
专项借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2]30号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为解决我省退出市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供销社社员股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个人债务的兑付,切实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确保社会稳定,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的政府专项借款已先后分批次转贷各地。从前一阶段执行情况看,各地认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35号,以下简称《规定》)开展兑付工作,基本上做到了专款专用和有效运用,但有的地方却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对借款使用管理不严,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以致出现挤占、挪用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央专项借款使用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及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照《规定》中关于专项借款的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及还本付息等有关条款,立即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检查本地区是否存在对借款管理不严、使用监管不力,未严格按规定做到专款专用、还本付息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如发现上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纠正。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有重点地对各地专项借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大对违规使用专项借款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大对专项借款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借款相对集中、数额较大的责任单位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自查、检查以及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5月份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移交监察部门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省政府将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统一专项借款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要实行从省到县的一口管理,集中落实专门的处、室(科、股)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此项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专项借款的管理,确保借款的专款专用和后期有关债权的清收、资产变现等收入的统一管理。专项借款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人民银行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落实专项借款的专行专户管理,进一步加大对专项借款的监管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和人民银行要将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