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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地区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告

  (二)提供本单位已获得的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新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新增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复印件);
  (五)新增分支机构概况,包括人员、维修所需用的仪表与设备清单、备品备件等。
  (六)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七)其它文件。
  第十三条 自受理机构应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0日内,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维修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维修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维修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具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资质证书》需在维修地点(厅内)显著位置悬挂明示;维修收费标准应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十六条 《维修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十七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每年12月1日到31日对获得《维修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进行年检。对年检合格的维修单位核发年检合格通知书。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改正并组织复审。拒不接受整改或复审不合格的,吊销其《维修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维修单位需继续从事移动电话机维修业务的,在《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资质证书过期作废。
  第十九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已获得维修资质、年检合格及吊销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 获得《维修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提前30日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1)维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2)维修单位分立、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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