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委托相关咨询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承担移动电话机维修单位维修资质申请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 维修单位应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移动电话机维修质量的查询及咨询,并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第十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对经考试合格人员颁发《通信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所有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有开展维修业务时所必备的各种仪表、设备等;
(三)有完善的服务公约,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有详细的维修业务收费清单;
(四)有完备的物料管理制度;
(五)有专门负责维修质量和处理投诉的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数量的持证上岗维修人员;
(六)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维修单位申请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时,应向受理机构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申请等级、分支机构分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复印件的背面,加盖维修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维修单位及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复印件);
(四)企业概况,按维修单位及各分支机构分别列清人员、维修所需用的仪表与设备清单、备品备件等;
(五)提供维修质量保证措施,对用户维修的承诺,咨询和投诉电话等;
(六)如果为生产厂家的定点维修单位,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八)其他文件。
已获得维修资质的单位,申请增设移动电话维修业务分支机构时,应向受理机构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