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地区移动
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告
为了整顿和规范移动电话机维修市场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决定对北京地区移动电话机维修单位实行维修资质认证管理。现发布《北京地区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即日起实行。
北京地区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都移动电话机维修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内承担“三包规定”义务的移动电话机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的维修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参见《北京地区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评审标准》(附件一)。
第四条 移动电话机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应建立完善的移动电话维修体系,应选择持有《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维修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承担“三包规定”的维修业务,建立与销售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体系。生产厂家应将自己授权承担“三包”的维修单位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已获得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在承担三包维修时,应严格执行“三包规定”。
第六条 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的通信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移动电话机维修单位的资质认证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维修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统一制作和颁发《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