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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方案》的通知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是WTO协定的一项重要规则。它要求所有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必须公开,并且在公布和施行之间一般要有一段时间间隔。国家现行法律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及公布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方必须严格执行这方面的规定。在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包括被规范对象的意见;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和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一经提前公布将有碍其实施的规定(一般由中央制定)之外,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布与施行之间都要有一段时间间隔,不能一公布就施行。所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统一在当地地方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地方政府公报上公开刊登。在清理过程中,对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以前没有公开但仍需要执行的政策措施,都要及时在当地地方人大常委会公报或者政府公报上公布。
  五、清理的范围和标准
  WTO要求各成员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不论是中央制定的还是地方制定的,也不论是政府部门制定的还是法定授权机构制定的,都应当符合WTO协定;在各成员关税领土内,中央和地方在制定这些政策措施方面的权限划分,由各成员依据国内法确定。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能由中央规定的事项,如外汇(包括外汇制度、人民币汇率制度)、进出口(包括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制度)、关税、海关估价、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地方不得作出规定,已经作了规定的,应当一律予以废止;凡是按照WTO协定不能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事项,如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国内税、费,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优先购买国内原材料等,地方不得作出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也应当符合 WTO协定和我国所作承诺。为此,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1、规定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直接或者间接国内税、费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同类产品征收不同税、费的。
  2、规定给予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运输、购买或者使用等方面的待遇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同类产品给予不同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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