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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方案》的通知

  (六)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门经过清理,认为需要废止、修改的,按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原则办理;认为需要继续适用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继续适用;省政府部门报省政府文件清理领导小组审定后部门公布继续适用。
  (七)各级党委、政府应将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下级党委、政府的清理情况(工作总结报告,修改、废止、继续适用的文件目录)汇总后逐级上报到省委、省政府。省以下垂直部门应将本系统部门的清理情况(工作总结报告,修改、废止、继续适用的文件目录)汇总后报省政府清理文件领导小组。
  四、清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需要改变或者撤销部门规章的,报国务院依法决定;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报国务院裁决。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和其他属于中央立法的事项,包括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我省不得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随着形势发展,凡是法律、行政法规为适应加入WTO进程的需要已经作出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必须作出相应修改。
  按照WTO协定的要求,中央政府负有保证WTO协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特殊经济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也不能例外,在特殊经济区实行的特殊政策由中央规定。我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得违反WTO协定和我国所作承诺。各地必须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防止违反WTO协定和我国所作承诺的情况发生。
  (二)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地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既是WTO协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打破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客观要求。各地必须严格遵守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口商品以及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与本国商品以及本国人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对国内其他地方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本地商品或者服务一视同仁;根据我国所作承诺,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相应的待遇;对来自WTO不同成员的商品、服务、投资或者知识产权要同等对待。在清理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按照非歧视原则的要求,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该原则、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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