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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分工
  采取分级负责,谁主管谁清理、逐级报审、统一报告情况的原则进行。
  (一)省委(含省委办公厅)发布的政策措施,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由省委各部门分别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其他政策措施,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由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的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直接起草发布的其他政策措施,由省委、省政府指定部门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三)省政府各部门自己发布的其他政策措施,由各部门分别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四)各市、州、县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规章或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可以根据本方案第二条(一)至(三)项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的清理分工组织实施。
  (五)乡镇党委、政府发布的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
  三、清理后的处理
  (一)省委办公厅经过清理,认为省委和省委部门制订的其他政策措施需要废止的,由省委办公厅统一行文废止;认为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发文施行。
  (二)省政府部门经过清理,认为地方性法规需要废止、修改的,报省政府清理文件领导小组审定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审议办理。认为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需要废止的,报省政府清理文件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政府统一公告废止;认为需要修改的报省政府清理文件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时间修改,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重新公布施行。
  (三)省政府部门经过清理,认为自己制定的政策措施需要废止的,由省政府各部门分别公告废止;需要修改的,由各部门修改报省政府清理文件领导小组审定后,重新公布施行。
  (四)各级党委、政府经过清理,认为需要继续适用的,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审定后继续适用(属于政府的由政府公布)。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经过清理,认为需要继续适用的,报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继续适用(属于政府部门的由政府部门公布)。
  (五)各市、州、县、乡镇党委、政府对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后的废止、修改、继续适用的处理,可根据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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