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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方案》的通知
 (鄂办发[2001]49号 2001年10月29日)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方案》(以下简称《清理文件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既享有相应的权利,又承担相应的义务。保证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WTO规则相一致,并在我省统一实施,既是我们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更是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政治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班,根据中央要求,按照WTO规则和我国政府所作的承诺,对现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分秘级)进行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尽快修改后重新发布施行。请各地将工作进展情况于11月8日前报省委、省政府。整个清理工作今年底前必须完成。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可参照《清理文件方案》,搞好全省各级人大自己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

        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1]22号文件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按照世界贸易组织 (以下简称WTO)规则和我国所作的承诺,对现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或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分秘级,以下简称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清理情况由省政府汇总后,11月10日前向国务院法制办书面报告一次清理进展情况,整个清理工作务必于今年底前结束,汇总上报。
  一、组织领导
  省委、省政府分别成立工作专班,分别负责抓好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此次清理工作。考虑到省政府自身清理任务重,且要指导全省清理工作的实际,省政府成立“适应我省加入WTO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理文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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