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鄂政发[2001]86号 2001年12月28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现行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的2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附后)。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第一批政府规章(22件)目录
1
湖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1988—7—1省政府1号令发布)
2
湖北省木材采伐、运输、经营管理办法(1988—7—27省政府2号令发布)
3 湖北省宴席税实施细则(1989—9—1省政府6号令发布)
4
湖北省关于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1991—2—13省政府17号令发布)
5 武汉市附近蓄洪区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1991—4—15省政府21号令发布)
6
湖北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991—6—17省政府22号令发布)
7
湖北省统计管理规定(1992—5—13省政府31号令发布)
8
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1992—12—3省政府38号令发布)
9
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试行办法(1993—1—6省政府40号令发布)
10
湖北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1993—6—11省政府44号令发布)
11 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3—9—2省政府46号令发布)
12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4—1—26省政府53号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