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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

  (一)各地要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依法进行产权界定、土地资产评估、土地资产处置及产权变更,大力盘活企业存量土地资产,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已进行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要进行一次清理,未依法进行规范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二)要灵活应用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的服务性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可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将国有土地资产变现,也可以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实行招标、拍卖变现,购买方或兼并方可优先受让和承租。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国有土地资产。企业改革中,以国家作价出资、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及业务费。
  (三)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改革成本。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但最长不超过5年;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非上市国有企业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也可由土地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租赁、出让,土地收益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债转股的国有企业在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过程中,交纳出让金的标准可以降低为地价的20%至40%。
  (四)在企业改制中,经批准依法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国家股或国家资本金,可委托土地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省国土资源厅作为负责依法统一管理全省土地资产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从制度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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