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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

  (二)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项目用地外,国有土地进行供地前应先进入土地储备系统备案。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的跟踪管理,受让人、承租人未付清全部应上缴土地收益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严禁利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变相炒卖土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交易双方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采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订的合同标准文本。交易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等有关手续。
  (三)加强土地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控和土地交易行为的检查。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发现的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立完善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
  (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必须把建立和完善地价体系作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要全面开展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评测工作并定期更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间基准地价平衡。经批准后的城镇基准地价要作为制定地价管理政策、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评估宗地地价、引导土地利用和使用权流转、制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的依据。根据基准地价和市场地价水平,积极开展标定地价评估工作,把标定地价作为确定租金额或抵押金额、核定单位占有国有土地资产量、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的依据。
  (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平衡和标定地价评估列入年度目标工作计划,确保任务落实。全省范围内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平衡和标定地价评估工作,必须尽快完成。各地要有计划、分步骤抓好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城镇土地分等和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平衡的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对经过审批的基准地价及时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地价评估方法,审定从事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根据各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七、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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