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依法管理集体土地交易行为。经依法审批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确需转让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该土地征用转为国有,然后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确需出租,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租期内可以暂不转为国有的,可由承租方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出租方收取的租金中已包含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出租方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租期满后仍需出租的,应将该土地征为国有。对擅自入市交易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必须依法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城镇建设的需要,严格管理,实行用途管制。
四、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管理,严禁土地收益流失和被挤占挪用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土地收益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必须按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后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低价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不得欠收、漏收、缓收,不得任意减免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改变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须依法按程序报批并重新核定应收缴土地收益。对于未按合同规定交清全部土地收益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
(二)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中5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50%用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的收购储备。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审计力度,严禁坐支、挪用、截留土地收益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租赁业务费,可按上缴财政的土地收益价款的2%—4%,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三)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各地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依法按规定比例缴入各级金库,不得欠交、漏交、缓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严禁挪作他用。
五、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一)各地要加快有形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出租、置换等交易行为设立专门场所。各地要尽快建立、完善有形土地交易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有形土地交易市场进行申报登记并挂牌交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土地隐形交易和场外交易。